法治•《网络安全法》的安全观

 2017-08-18 10:50   王四新

  自中国全面接入世界互联网以来,虽然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但是互联网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包括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整体的产业规模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影响,都经历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周期。与此同时,国家对互联网相关规律的认识,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经验,也都有了相应的积累、丰富和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中国目前已经制定和颁布的大量调整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考虑到下一个阶段互联网整体发展在中国遇到或将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考虑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网络安全问题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立足于中国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和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的主要问题,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该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就该法的核心概念,即网络安全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一方面帮助读者更深入全面理解《网络安全法》提出的网络安全观,另一方面结合自己对网络安全的理解,在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意图在应然的层面,提出更深入、更全面、更深刻的网络安全观。

  发展安全观

  20多年前,当中国首次全面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候,绝大多数中国人,包括许多高层领导人,对互联网是什么,互联网接入中国之后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可以说,都处于极为初步甚至是完全空白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毅然决然地接入这个产生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中国的西方国家国际互联网,显示出决策层相当大的胆识和勇气。

  当时中国人尽管不了解互联网,不知道它将会对中国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但互联网至少可以使正在改革开放的中国更加开放、更容易开放、也更好地开放。这是中国当时义无反顾地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关键所在,也是坚持发展安全观的体现。

  自中国全面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和相关产业以及相关技术,在中国始终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互联网引发的社会变革,尤其是2009年进入到社交媒体时代以来,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工具和突发事件发布平台及公共意见汇聚平台对中国社会管理带来的巨大冲击,都没有影响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发展互联网的决心。

  当前,中国互联网用户数、产业规模等尽管都处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可匹敌的状态,中国的互联网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和司法等手段,重构网络空间的秩序,解决网络空间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但发展仍然应当是中国互联网产业政策的主调,互联网产业本身及其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应当通过促进互联网产业更好的发展来解决,而不是通过限制互联网的发展或停下来以解决相关的问题。

  动态安全观

  互联网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在考虑和解决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的时候,应当立足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最基本、最本质的特性,即互通互联的特点,来设计互联网的安全方案,来解决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同时,在网络空间遇到相应问题的时候,要用动态的观点、全局或长远的观点,来看待分析相关的安全问题。我们也可以据此来审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条文。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特定条件下,即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讯采取限制措施。

  可以想见,对网络通讯采取限制措施,即在特定时间段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的自由予以不同形式的限制,在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出行购物和表达意见、与人沟通的越来越重要的,甚至越来越离不开的平台的情况下,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来讲,都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因此,仅有此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还远远无法确保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问题。鉴于网络对民众生活的重要性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无可取代的作用,鉴于无法避免执法机关过渡使用限制措施,就特别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根据变化的情况所提供的要求,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非因迫不得已的情况,如果还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措施可以采用,就不应当采取简单的限制通讯的方式。同时在手段和措施的运用上,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简单断网或采用其他限制通讯的措施。

  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预警机制,也是动态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该条的相关条款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对涉及网络安全方面的信息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析评估,并在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减轻或避免危害后果的扩大。

  平衡安全观

  平衡安全观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要从大的方面调整好互联网相关的产业结构,使互联网相关的产业结构处于或向着平衡的方向发展。平衡安全观还体现在法律法规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分配方面,应当坚持平衡甚至是相互制衡的原则。同时,在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或者直接影响到利益分配的重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注重权利义务结合,注意权力和职责的结合。

  《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负有从全局角度制定网络安全战略的义务。这意味着,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国家机构,需要从社会产业布局和社会发展的真实需要出发,明确与实现安全目标的各互联网相关企业的具体职责,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通过均衡发展和均衡布局并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的方式,为中国下一个互联网产业发展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国家还要积极参与世界互联网治理,谋求更多的国际层面的主动权,不仅为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还要在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全球互联网治理秩序重构的过程中,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中国的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和发展,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变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互联网治理规则的局面。

  均衡发展观还体现在,要让参与各方都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享受到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要处理好国家、互联网企业和个体及非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这次制定的《网络安全法》,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确保互联网安全方面的义务。相关企业在提供互联网服务、提供互联网产品的时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涉及到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搜集的,还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用户的同意。互联网企业还应当满足用户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享有的知情权要求,有义务在其产品、服务存在问题时,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上述规定,实际是引入了新的标准,借助这一新的标准,实现对互联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互联网企业在今后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当再像以前那样,任性、任意地搜集、加工、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应当合理合法地搜集和使用。这种要求固然会加重互联网企业的负担,固然会给互联网企业相关业务的拓展产生负面影响,但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同样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利益,尤其是用户在隐私权方面的利益。

  在以前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国人隐私观念的普遍缺失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等,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随意搜集、非法使用的现象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法强化企业的责任,可以有效地平衡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利益,改变目前存在的双方之间的不平衡状态。

  但同样需要警惕和注意的是,保护用户隐私、保护用户利益也不能走得太远。对用户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限于直接影响到用户私生活安宁和用户尊严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指向具体的用户,使用户处于可识别状态。如果扩大范围,任何类型的用户信息都不允许互联网企业搜集和使用,互联网企业就会失去向广大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动力和能力,互联网企业也会因为过于繁重的负担而影响到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能力。那样,受损的将不仅仅是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还会波及广大的互联网用户。

  综合安全观

  综合安全观,就是把涉及网络安全的问题,统摄在国家宏观战略和宏观布局当中,全面规划国家互联网安全战略,系统梳理涉及互联网安全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分别细化并明确各参与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协调各参与主体在确保网络安全方面的行为,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确保网络功能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安全法》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国家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的综合安全观。

  首先是将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主权的角度,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网络安全法还强调了网络安全涉及到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的高度。同时,加强网络安全,还关系到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对网络安全重要性的提升和对网络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必然导致中央和地方在促进和保护网络安全方面,尽可能调动各方资源,采用各种手段,通过共同努力来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其次,在确保网络安全和管理职责分配上,既有分工协作,也有统一协调。在维护和促进网络安全方面,国家、个体和相关企业,都是利益相关方,都需要立足自己的角色定位,完成法律规定的职责或义务。安全,既是各方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又是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包括国家网信部门、企业和个体,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需要分工,更需要配合。

  第三,网络安全法的综合安全观还体现在,把实现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安全,不仅看作是涉及国家的头等大事,还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的切身利益。维护和促进网络安全,不仅需要国家主导,还需要社会广泛参与。同时,实现网络安全,不仅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和信息安全,还包括整个互联网系统运行的安全,包括所有以互联网作为基础运行条件的其他产业的安全。

  结语

  维护和促进网络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主权和社会长治久安,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网络参与者,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在为互联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都应当本着这一根本的价值诉求,来安排自己的行为,为促进和确保网络安全,做出应有的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编辑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