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美国网络欺凌立法及其启示

 2017-08-18 13:47   谢永江 袁媛

  网络欺凌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设备故意反复实施的损害他人的行为。网络欺凌的特点体现在青少年成为网络欺凌现象的高发群体、网络匿名性导致追责困难、传播范围广且损害难以消除以及颠覆传统“力量原则”等方面。网络欺凌问题作为青少年校园欺凌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始终受到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界的关注。本文拟对美国有关网络欺凌的立法进行探讨,以期有裨于构建我国网络欺凌治理法律制度。

美国网络欺凌研究中心网站关于美国各州欺凌立法状况

  美国联邦及各州网络欺凌立法现状

  2002年起,美国网络欺凌研究中心(Cyberbullying Research Center)针对初中和高中学生进行了有关网络欺凌的调查并收集了相关数据。截至2016年1月,美国已经有50个州颁布立法要求学校对校园欺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其中与部分州仅仅简单地提及“电子骚扰”和“使用电子手段进行骚扰行为”的法律不同的是,有23个州明确地将“网络欺凌”加以规定,有48个州的欺凌立法中包含了“电子骚扰”的规定。在美国各州有关欺凌问题的立法中,最新的立法之一是2015年4月21日由蒙大拿州州长签署的蒙大拿州《预防欺凌法》(Bully-Free MontanaAct)。但该法案除了对欺凌进行定义,并没有其他更加具体的规定。

  明确欺凌者的法律责任

  一些州通过立法明确了网络欺凌者的法律责任。例如,2006年, 美国密苏里州发生了著名的“梅根”事件,梅根因受到网络欺凌而自杀。密苏里州 Dardenne Prairie 市的参议员委员会于2007年11月 22日通过了条例来回应该事件。该条例禁止任何利用电子媒介进行网络骚扰的行为,包括互联网、短信服务、寻呼机及类似设备。单纯违反条例的被视作轻罪,可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和90天监禁。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如果一个21岁以上的成年人对17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骚扰行为,或者曾犯骚扰类犯罪后又实施该行为,可视为重罪最高可处以四年监禁。作为对“梅根”事件的回应,密苏里州也修改了有关骚扰的法律,加入了通过计算机、手机短信进行骚扰的内容,并将21岁以上的成年人骚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入罪,予以刑事制裁。

  明确受害者的救济权利

  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民法理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受欺凌者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558条规定,虚假和伤害性言论的传播是构成诽谤行为的原因。这种言论必须表明欺凌对象的身份且在社会范围内对其名誉造成伤害。它必须证明一个人实施故意诽谤行为,发表了言论或者在他/她能够停止传播时未能及时停止。第46条规定,行为人通过故意极端和离谱的行为或因鲁莽导致另一人受到严重精神伤害,或人身伤害,或类似伤害的,构成侵权行为。

  有的州法律支持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反诽谤联盟(The Anti-DefamationLeague,ADL)的统计,截至2012年8月,大多数州和哥伦比亚地区已经颁布了仇恨犯罪法律,其中大部分遵循 ADL 模式的仇恨犯罪条款。当犯罪者的动机是受害者的种族、肤色、宗教、残疾、国籍、性取向或性别时,会提高现有犯罪的处罚。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般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不超过 5000 美元时,父母应当对孩子的行为承担监护责任,并支付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律师费。

  明确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2011年,美国安全联盟和微软联合发布了《国家网络道德、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环境调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超过85%的学校管理者和82%的技术专家强烈建议学校将网络道德、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环境纳入日常课程。

  同时,各州法律多要求学校肩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除了蒙大拿州外的其余49个州的法律中均要求学校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应对网络欺凌问题,45个州明确允许学校对校园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处罚。于2012年7月生效的《教育法》第234节对《营造安全学习环境法》(Safe Place to LearnAct)进行了修改,规定“学校应当制定禁止歧视、骚扰、诽谤、通过实际或虚假的人物欺凌或类似行为的政策”。该法案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包括接受和调查因残疾、性别、性别身份认知、性别表达、国籍、种族或民族、宗教、性取向,或与一个人,或一些人与一个人或多个人具体的或可感知的特征而进行的歧视、骚扰、恐吓、暴力、基于具体的或可感知的特征欺凌或类似行为投诉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要求目击该行为的学校员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确保投诉者免受报复;确保受害者受歧视、骚扰、恐吓、威逼的信息保密不对外泄露。甚至要求同时设立定期监控和审查地方教育机构的管理部门,俗称“分类项目监控程序”(Categorical Program Monitoring Process)对学校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该法案还要求“公共区域的负责人应当在他/她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每年更新一份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列表并提供给每个学区。该列表至少应当包括向受到学校歧视、骚扰、恐吓、威逼的年轻人和他们的家庭提供帮助的基层社区组织名单”。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目前,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1998年10月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该法确立了过错归责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即“通知 删除”规则,也可以将这种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方法适用于网络欺凌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欺凌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侮辱性信息的制作和传输,并且能够在受害者通知其受到欺凌的事实后及时采取删除欺凌信息、断开侵权链接、禁封欺凌者账号或ID等措施防止受害者遭受的伤害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就可以免责。

  此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采取技术支持等手段帮助降低网络欺凌行为的危害。比如,美国网站Facebook作为针对高校学生开放的网站,在用户注册上十分严格,要求必须在指定大学的IP 地址范围内申请才能注册账号,这种机制基本保证了用户的学生身份, 使其用户降低了遭受来自非高校学生的网络欺凌伤害的可能性。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在内容和水平的细节上千差万别,难以形成一致的约束和规范。同时,大多数法律规定远远超出研究型欺凌的定义,而是包含着更广泛的行为类型,通常是对法律上“骚扰”的含义适当引用和修改得出的。总体而言,大多数州更注重发挥教育机构和社会整体的作用,并没有将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网络欺凌问题的最优方式,它们更倾向于关注欺凌事件的调查研究,欺凌后果及学区或国家的报告系统,教育学生、员工和在某些情况下的家庭间细微的差异。一些州甚至会提供资金来源以帮助学校实现程序、处罚和教育的法律构想。

  对我国治理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启示

  网络欺凌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美国有关反网络欺凌的立法经验对于构建我国网络欺凌治理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细化网络欺凌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门法律而言,并未对网络欺凌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多针对网络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当网络欺凌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时,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观我国适用于网络欺凌行为的有关法律,明显存在规定笼统、惩处手段单一,仅能认定网络欺凌包含的具体行为。同时,还存在其处理力度不足、缺少对青少年特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

  例如,网络欺凌往往首先造成精神损害。我国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较高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建议降低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即在网络欺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就应当赋予受欺凌者请求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用以及时遏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明确受害者的禁令救济权利

  网络欺凌重在预防。当未发生实质性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受害者救济权利,例如,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就可以适用于网络欺凌问题。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中,尤其是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网络欺凌事件中,可以给予受害者申请禁令请求救济的特殊保护。这样,受害者一方在尚未发生实际损害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禁止施害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欺凌信息、使用某些网站的个人账号等行为。

  另外,可以引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对网络欺凌受害者进行保护。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欺凌者对受害人进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和网络接触。

  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监管功能

  目前,美国和世界各地的许多学校都开始致力于设计合理的制度应对网络欺凌问题,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学校需要让学生明白网络欺凌的严重性;二是可以更有效地应对学生中发生的网络欺凌情况;三是帮助学生了解网络欺凌最新的立法和判例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了学校在传统欺凌问题中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方面。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该《通知》要求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 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从学校角度而言,针对网络欺凌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强调学校在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中的教育功能。学校应开设有关网络安全、网络信息保护和网络欺凌的课程,让青少年学生能够通过正确的渠道了解诸如如何进行自我隐私保护、如何提高网络安全素养等使用网络的必备知识。其次,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监管的方式和范围。学校可以设立校园网络安全辅导员职位, 作为辅助教学的主体,辅导员们在网络欺凌方面可以进行课堂指导(包括心理教育)、咨询服务、朋辈辅导以及开展面向学生、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的培训等工作,对于发生在校园的网络欺凌事件应当进行实时观察和上报,并做好记录工作。最后,提升学校自身的网络监管能力是学校进行网络欺凌教育和监管的前提。学校可以在校园网上安装过滤软件,通过屏蔽某些包含令人反感的词语以及删除/过滤包含某些关键词的已下载文件的方法,来预防不良网络信息造成的危害。

  引导父母协同配合

  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欺凌的伤害,法律手段虽然是重要的手段,但是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保护者。父母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开设的专门课程、专题讲座,主动阅读相关书籍报告,通过向受过专业培训的职业技术人员请教等方式了解有关网络欺凌的原因、危害、表现形式和解决办法等知识,并将简单的保护孩子自身网络安全的办法反复地传授给孩子。例如,不随意在网络空间上传自己的姓名、年龄和照片等个人信息,帮助孩子树立网络环境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

  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在仔细考虑到孩子的发育年龄和孩子对自身决定负责的程度后,父母必须自己找出孩子的隐私权和他们需要监督的网络行为之间的平衡点。父母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监控技术连续监控孩子的浏览行为,并可以通过查看浏览器历史或使用键盘记录工具对浏览次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一般的网页浏览器例如IE浏览器、Safari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等都可以保存用户的浏览记录,这些记录都很容易查看;检查社交网络中的隐私设置,帮助孩子控制内容和留言的浏览权限。父母也可以在家庭电脑上安装屏蔽软件,利用软件应用程序和安全解决方案中的上网管理设置为孩子提供高强度保护,避免其遭遇在线骚扰和网络欺凌。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编辑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