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网络新闻信息法治化安全新保障

 2018-01-24 16:37   朱巍

  12月1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开始实施。这部旨在鼓励新技术新应用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创新发展中,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关于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在互联网新闻信息领域的延伸,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展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完善我国互联网传播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信息社会传播法治和规律的积极探索,必将对未来网络新闻信息技术发展与法治进步产生深远影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网络运行安全的具体规定,强化了对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将网络安全的“认证、监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法治化和制度化。实践中,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出现了较多“三无”违法违规平台,利用扁平化传播等技术手段和社会动员能力,大肆以“标题党”“水军”“网络公关”“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骗取公众信任和点击量,更有甚者利用技术的隐蔽性窃取用户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组织传销、煽动群体性事件、扭曲新闻真实性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以往对此类违法行为多适用事后处罚的措施,但事后监管只能做到“亡羊补牢”,很难做到“未雨绸缪”。新规将网络新闻信息的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前置,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网络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同时,新规评估的程序和标准也是《网络安全法》技术安全评估体系的具体落实,让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安全多了一个“安全评估”的前置抓手。

  国家网信办近期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跟帖服务管理规定》,分别对“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上线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等方面明确了法定的安全评估程序。新规就是将安全评估的具体做法法定化。依法评估、依法整改、依法上线有望成为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安全的法治标准。 因此,新规是《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文件在网络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技术安全标准,这种动态的标准评估体系,适应了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新变化,同网络安全体系中的内容安全与技术安全相辅相成,一脉相承地搭建起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双层安全评估体系的关系

  新规将安全评估分为“自评估”和“报请评估”两大类,结合国家网信办的安全评估目录、评估组织自律和监测巡查制度,形成了科学动态的安全评估体系。

  首先,新规将新增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应用,以及“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等情形作为开启安全评估的要件。国家网信办也将适时发布和更新安全评估目录作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参考。

  其次,自评估是报请评估的前置性条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评估制度和保障制度,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工作,畅通和配合行业评估组织和各级网信管理部门的工作。在最终评估结果出来前,不能擅自开启新应用新技术的应用功能。自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自我检查,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缺补漏,及时整改,直至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自评估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就可以依法报请主管部门进行最后评估了。

  再次,在评估申请人完成自评估,并依法准备材料向国家或省级网信办报请评估后,在45个工作日内评估主管部门通过“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估审核,并完成最后的评估报告。 最后,通过安全评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上线开启新技术和新应用,未能通过安全评估的则要分情况而定。对于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新技术新应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和相关标准;对于那些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暂定新闻信息更新、不予换发许可证等行政处理手段。

  动态评估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技术发展很快,但在信息安全领域却不断出现安全隐患。这就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主管部门一道,在鼓励发展新技术新应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保证安全的能力,以动态、长效的安全观,确保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新闻服务需求和安全保证。因此,新政还增加了安全动态评估制度。

  新规要求网信管理部门要“建立主动监测管理机制,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这也就是说,一次的安全评估结果并非是“终身制”,“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各个新闻机构应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把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落实到位,建立常态化安全制度,以评估结果作为基础,按照用户规模、影响程度、社会动员能力大小、技术可控性和网络安全隐患大小为标准,主动建立能够应对未来复杂网络安全局面,可防可控的法治新闻传播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编辑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