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直播答题”风靡背后的法律思考

郑伟 陆沈凤   2018-06-19 10:08   

进入2018年,互联网行业掀起了“直播答题”的热潮,《冲顶大会》《芝士超人》《百万英雄》《百万赢家》……各大直播平台以动辄上百万元的奖金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参与。很多人感叹体会到了用“知识”挣钱的乐趣,并热衷于其中。但是,相对于“直播答题”的热,我们更需要对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冷”思考。

“直播答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直播答题”的主要形式是由主持人霸屏主持并出题,用户利用互联网直接参与答题,如果所有题目全部闯关成功,则与其他全答对的用户平分奖金。高额的奖金诱惑和几乎为零的参与门槛使其异常火爆,但与此同时,这场“全民答题”热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部分平台可能并未取得合法资质。根据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就“直播答题”的形式来说,其应该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中的第二类,即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016年9月,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但笔者发现,十余个“直播答题”的主办单位中至少有半成未出现在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里,在其播出界面也未发现标注有相关信息。而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其次,答题活动过程中问题频现。自“直播答题”火爆以来,将香港、台湾归在“国家”之列、把肉夹馍“变成”江苏的特色美食、答题过程中突然宣布答题结束、主持人念错题目、播出界面无法选择选项……个别平台在内容审核、技术保障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足,北京市网信办也对个别直播平台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其立即全面进行整改。

第三,用户真实性屡遭质疑。互联网线上交流的特性注定各大直播答题活动都会受到“用户真实性”的质疑,是真的确有其人在参与答题,还是各大平台实行技术控制,很多人表示并不清楚,尽管他们一直参与其中。“直播答题”热度长期保持不退,与其节节攀升的奖金额度密不可分,但是在费尽心思成功闯关之后,很多网友却发现获得的奖金不到10元。而2018年1月10日、11日,某直播答题活动连续出现外显数据矛盾的问题,如系统显示有12万人答题正确,却仅有3万人参与答题,随后该平台节目组发布致歉函称是由于技术bug造成。事实上,出现数据“逆差”bug的不止一家,这也加剧了公众对答题用户真实性的质疑。同时,由于参与“直播答题”可以获得奖金,与其相关的黑色产业链也逐渐形成,答题库、插件、外挂软件、邀请码、复活卡,各种正确答题的“神器”不断涌现,并且公开销售,这种“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活动的公平性。

第四,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障。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体验,总是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对方甚至知道我们的姓名、职业等个人信息。其实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远比我们想象得更为严重。如2017年11月,趣店百万学生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曝光,被泄露信息的部分学生接到了逾期不还的催贷电话,打过客服之后才知道,是被全国各地的人用其身份信息分期借了现金或在趣店平台分期购物。回到“直播答题”,想要参与其中,用户必须先通过微信、手机号、QQ、微博等其中之一进行登录,不登录就无法参加答题活动,而这些账号往往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生活动态、购物账户等各种信息。因此,如何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技术保障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是各大直播平台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五,获奖者是否依法纳税。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目前,对于奖金的分配和提现,直播平台普遍的做法是规定一个可以提现的限额,如满5元、10元、20元等,答题奖金就可以提现到用户支付宝或银行卡等,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纳税问题并未进行明确说明。

“直播答题”平台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直播答题”作为出现不久的新兴事物,虽然缺乏专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但其作为直播的一种形式,并非处于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的空白地段,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均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直播答题”需要持证上岗。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业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基础,不仅仅是开展直播活动需要,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取得该证。也就是说,要开展直播答题活动,除应当持有前文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直播平台还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网络直播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实际上,自2016年网络直播出现爆发性增长以来,突破法律和道德责任底线的现象也频频涌现,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11月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专门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亦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也就是说,一旦互联网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投资人的主要出资者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该是对其平台运行履行勤勉监管和技术控制的责任者,应当保证直播内容健康向上,用户信息安全保密,参与流程完整通畅。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以备有关主管部门查询、检查。

第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诚实信用即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也就是说,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开展“直播答题”活动亦不例外。而“直播答题”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直播平台对用户的诚实信用,包括明确向用户说明直播答题的活动规则、奖励规则并按照规则组织开展;客观准确向用户展现活动参与情况;为用户提供同等的参与机会;保障用户获得奖金的权利等等。如针对答题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逆差问题,平台节目组表示是由于技术bug造成。如果真的是技术原因造成,我们或许可以理解,毕竟该节目运作时间还不长,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属正常。但如果这不是技术bug,而是刻意的技术控制呢?利用“隐形”用户扩大分割奖金的人数,稀释真正用户获得的奖金,用1万元的奖金做100万的活动,这种行为将直接影响用户的利益,涉嫌欺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答题正确的用户,有权要求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用户参与答题的诚实信用。为了答对题目获得奖金,很多人通过购买答题库、复活卡,使用答题软件等方式参与答题,而不遵守答题规则,这种“作弊”行为侵害了其他按照活动规则参与答题的用户的直接利益,同样也涉嫌欺诈。另外,这些答题插件、题库、软件的制作者和销售者如果没有答题软件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将涉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直播平台应严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相继出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也愈加明确和具体。

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前,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对于大多数互联网公司来说,其本身的业务并不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主动泄露,包括非法售卖、提供等;另一个是被动泄露,如黑客攻击等。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播平台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个人信息的内部管理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直播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用户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直播平台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平台运行中的技术预防。《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前述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同样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的技术保障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五,直播平台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成功参与“直播答题”获得的奖金应当属于偶然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直播答题”的奖金并没有起征点,应当全额征收,而直播平台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从近几年来关于网络直播的立法及监管来看,政府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呈现日趋严格和具体的趋势,以推进直播行业实现深度的“自我洗牌”。不管下一个接替“直播答题”成为互联网新宠的会是什么,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始终不变的是,要实现长期利益,经久不衰,遵守法律法规都将是最根本的所在。

(作者单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编辑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