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研究•新时代的互联网络治理创新

王凤翔 申文静   2018-07-20 11:0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成立了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互联网建设管理运用也不断完善,网上信息依法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网络空间日渐清朗。可以说,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

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与风险挑战。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任重而道远,挑战也十分严峻,加强互联网治理必须行稳致远,互联网络治理必须与时偕行,治理的重点应当从网上信息管理向规范网络行为转变。

从网上信息管理向规范网络行为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这个论断指的是互联网治理,即网上各类信息的生成、传输、传播、影响及其管理与建设。网上信息呈现幂数级、爆炸式增长,追踪网上信息并进行管理的传统理念和方式非人力所能及,也非技术所能全面管理。笔者以为,在新时代,从网上信息管理向规范网络行为转变,既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又是创新互联网治理的新观念、 新举措。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生产力要素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凸显。每个用户都成为了信息发布者、生产者与使用者,网上海量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原有的传统信息管理模式对浩若瀚海的网上信息不可能、也无法进行有效跟踪管理。

从互联网发展趋势看,信息发布主体由过去单一的新闻单位向中央和地方媒体、商业媒体、独立媒体、自媒体、普通网民等演变,发布主体日益多元化,并向全民媒体蔓延。2017年底,微信公众号达4000万左右,相当于4000万个公共性新媒体。传统信息只有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网上信息除了传统信息的形式之外,还包括音频、视频、动漫、动图、直播、弹幕、VR、AR等等,目不暇接、眼花缭乱,信息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时代一个突出的特征是泛媒介化与二维码移动传播。传播平台从新闻媒体向商业网站、行业网站、个人网站、电商平台、三微一端、各类公众号扩散。传播终端从报刊台向网报端微视频多终端转移,呈融合交叉之势。各类终端又向手机等移动端转移,传播渠道和平台终端多种多样,使得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在线,即时即景,以网络场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即时、互动、分享、体验、扁平为主要特征的社交媒体时代,造成网络信息裂变式传播,有时出现了“把关人”角色缺失、信息流向漫无边界的情况,信息生成传播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强,形成一个体量庞大、复杂多变的舆论生态系统,导致网上信息蔓延满溢不知所止,从而无法也无力全程跟踪管理。

从法学视角看,尽管互联网语境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在外延和内涵上均发生了变化,其指向对象仍主要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关系客体是网络行为及其动机、后果,而不是把信息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互联网安全早已不单单是指网上信息安全,更包括通讯网络、 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网络防御等在内的网络安全。要确保网络安全、 国家安全,推动网信事业持续繁荣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网的根本原则,转变原有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全面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进一步加强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用网,进一步加强网络社会协同治理,进一步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规范网络行为必须覆盖网络全业态全平台全链条

从狭义上讲, 网络行为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的所作所为。从广义上说,完整的网络行为包含网前行为、网上行为及网下行为三大类,既包括在电子网络空间展开的行为活动,也包括借助和依赖互联网络开展的行为。网前行为既是重要的网络行为,又是规范网上行为的重要前提;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互动转换日益增强,网上网下联动日趋明显。因此,必须将网前行为、网上行为、网下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统筹考虑、全面规范。

网前行为。指上网之前的基础通信设施、网络物理设施、软件程序系统、资质资格备案许可、内容逻辑等一系列基础准备工作, 是入网前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通信光缆、网络基站、接入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电脑、手机、平板、交换机、路由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的采购配备;软件系统、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系统;网站域名的申请、备案审批、IP地址的分配、IDC机房的管理等;基础类许可、行业准入类许可与内容服务类许可备案等网络联通与网站服务资质的办理。网前行为是互联网络运行与使用的先决条件,是强化互联网络基础管理的重要范畴,是网络行为全链条的前端,也是容易忽视的基础环节。

网上行为。指对互联网络的使用行为,通过操纵电子指令收发或传输数字化电子信号的形式来完成,与前面关于网络行为的狭义定义相同,是网民在网上的所作所为。作为社会现实行为在互联网络上的反映,网上行为彰显社会心理与个体行为动机。

网上行为主要包含以下五大类:一是新闻信息服务,包括网站采编发的时政类新闻信息和其他各种类新闻信息服务;二是信息收发,包括电子邮件收发、即时通信、资讯接收及社交运用行为,网上的发帖发文发信息等发言行为;三是休闲娱乐,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乐、 网络歌曲、网络直播等行为;四是网络交易,包括网上购物、旅行预订、互联网理财和网上支付等商务交易、金融服务行为;五是公共服务,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网约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行为。

网下行为。指网上行为在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使用与实施,是线上行为向线下的现实渗透、聚合与转化。主要包含三类:一是网上信息通过计算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要素、产品、商品,进行市场行为、政务行为等;二是数据在线下形成跨国、跨地区、跨组织、跨行业的存储、传输与流动;三是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在网上呈现、汇集与发酵,形成网下行为等;四是网上召集串联煽动,网下聚集形成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等。

有效实行网前、网上与网下互联网全业态全平台全链条各环节行为的规范,是实现互联社会网络综合治理的根本前提和首要之举。

规范网络行为应多措并举

规范网络行为,是一个立规矩、定标准、建制度、树行风的过程,既是一个立法、执法、守法的硬要求过程,也是一个与从业人员和广大网民教育养成、互动交流的柔性培育过程,主要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网民自觉等手段规范。

立法规范。制定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网络行为的根本。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80多部,还有传统现行法律适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网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并维护互联网络秩序。

目前,在有关互联网领域80余部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大数据储存、保护个人隐私泄露等方面的立法和规范仍是空白;对网络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违法成本低廉,打击成本高;缺少有效打击手段等。因此,以立法形式界定各类网络行为,完善法规体系,有效约束网络行为,是依法治网的关键所在。

行政监管。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执法等手段引导网络行为规范发展。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新业务新应用新形态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无法及时跟进,行政监管能够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实施有效管理。既符合互联网发展实践,也适合中国实际。

但是,政府的行政监管要有明确的边界,不能以行政代替法律, 更不能把本应交由行业和社会管理的事务全部揽入筐中。实践证明, 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直接管理的代价非常昂贵,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改革要求。政府应通过政策法规明确用户权益和责任,把网络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落地,督促引导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制定和完善网络行为基本规范,顺互联网发展之势,成就网络生态综合治理之业。

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和自律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基础。行业管理应明确界定互联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边界模糊的行为,网络企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应遵守什么规则,必须有清晰的界定。“魏则西” 事件、出售百度贴吧事件说明互联网企业行为边界严重模糊,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伤害了网络受众。“国有国法、行有行规”,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这是网络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基本的行业准则。

用户守则。唤醒用户的自觉自律,不断提升网民的网络素质,是实现有效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条件。春江水暖鸭先知,深耕于互联网络的用户是网络社会的最大受益者,也是网络生态现状的第一感知者乃至生产者,对互联网发展前景具有决定性作用。网民良好的行为素养,是网络生态良性发育的充要条件。在泛信息化时代,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自身的主导性和选择性,但媒介素养的欠缺会影响用户的网络行为。面对大量涌入的信息,仅凭个人生活经验等进行主观判断,难以厘清各种冗余信息和辨别真假。通过培养网民的媒介素养及自律意识,强化积极健康的网络行为,有助于信息内容的通畅,降低不实信息及谣言的出现,减少负面、低俗信息的传播,营造良好的信息社会环境。

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网络治理既源于网络实践,又与各国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如果没有互联网发展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便谈不上什么网络治理;触网、用网的广度深度强度以及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决定了网络治理的方式方法和理念。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修复网络生态,既是规范网络行为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规范网络行为意义深远

互联网已经成为党长期执政所面对的“最大变量”。网络安全关系意识形态安全、政权安全、国家安全,关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规范网络行为,对于依法加强网络空间的科学有效、合情合理的治理,从根本上改善互联网发展管理的国内国际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实现对互联网的科学管理,有利于转变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筑牢党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互联网是社会信息汇聚的大平台,是亿万群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如何发展好、治理好、利用好互联网,使互联网成为沟通民意、联系群众的新渠道,服务人民、接受监督的新途径,凝聚共识、防范风险的新平台,走好网络群众路线,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是党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关系国计民生,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兴利除弊、科学治理。全面规范网络行为是科学治理的有力抓手,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基础牢固、健康有序的互联网风气一定能成为党长期执政的坚强柱石。

为互联网提供了宽松有序的成长环境,必将推动网信事业健康发展和繁荣。随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深度整合的进一步强化,必将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必将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全面规范网络行为, 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网络安全的基础,网信事业必将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实现网上信息安全之本,能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精神动力。规范网络行为,抓住了信息生成传播的本质,使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更加科学有效。强化网络行为规范,有利于引导媒体在转型过程中树立行为标准,规范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秩序。有利于激发网上正能量传播,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和共识,为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治理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因此,及时转变互联网治理方式,是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有力回击了国内外的质疑和攻击。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管理,无疑增大了网络意识形态风险与管理难度,难以从根本上实现管理。客观上,也存在执法操作性不强,与国际社会所谓 “互联互通”“信息自由”有歧义。西方国家所极力攻击的恰恰是这一点。我们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寓信息管理于规范行为之中,这不仅是网信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网、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展现中国自信开放大国形象的需要,因此,实现从网上信息管理向规范网络行为转变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传媒研究中心、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编辑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