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网络业跌入低潮的时刻,中国网络媒体业的众多人士今天聚集在这里,探讨网络媒体运营和发展问题,或许这有自己给自己打气的意味,但是在这种时刻举行这一内容的会议,远比在高潮期比比皆是的欢庆会更有意义。
经过网络潮大起大落这一过程,不仅促使网络业者冷静反思,考虑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模式,调整自己的战略和步伐,同时也促使报道者、评论者、研究者冷静反思,考虑今后的报道和评论,如何更加具有客观性、平衡性和建设性。
如果把网络的发展比作一场革命,那么毫无疑问它也具有不断革命和革命阶段的特点。一批年轻优秀的知识人才是这场革命的主力。他们要经受各种各样的挑战和考验,包括大大小小的挫折和失败。
新世纪第一个春天已经来临,但网络业仍处在“冰封”的冬季,并不时吹来一股股寒风。国内不少网站的高层和业务骨干都表示,无论如何也要咬牙坚持下去并最终走出困境。这是一种将网络革命和网络媒体革命进行到底的决心,而本次论坛首先就是要凝集这种决心。以下,我围绕中国网络媒体的生态环境问题,发表四点粗浅的看法:
一、何谓“网络媒体”?
在中国,1995年网络向社会公众开放接入服务后的两年多时间中,并没有人将网络与媒体联系在一起,即使是网站的经营者也没有这一意识。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使用人口的数量很少,网站也没有大规模地进行新闻传播所致。随着网络在中国的发展,1997年已开始有将互联网比作“第五媒体”(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后的新兴媒体)的说法,但很快被约定俗成为“第四媒体”(即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新兴媒体)。1999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亚太地区报刊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周光召在开幕词中,引用了1998年5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的一段讲话:“在加强传统的文字和声像传播手段的同时,应利用最先进的第四媒体——互联网,以加强新闻传播工作”,从此,“第四媒体”广为使用。至2000年,“网络媒体”开始取代“第四媒体”这一比喻用法而得到更频密地使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尽管具有媒体的传播性质和功能,但决不看作是网络的全部功能,即当我们使用“网络媒体”这一表述时,绝不能仅仅把网络完全等同于媒体。但无论如何,网络在新闻和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媒体的性质,尤其是网络具有大众传媒的传播效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发生重大新闻突发新闻时,见面谈及新闻来源、新闻过程或新闻细节时往往会说上这么一句:“网上说的。”
若给“网络媒体”下个言简意赅的定义,确实较为困难(我这样表述:网络在传播新闻和信息传播具有媒体的性质和功能,故称之为“网络媒体”)。因为从功能上看,WEB网站、邮件列表、电子公告(含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新闻组、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互联网形态,都具有新闻和信息传播的性质;即使仅从WEB网站角度看,也可以有多种分类,如从经营主体看,可以分为国营网站、民营网站、个人网站等;从有无传统媒体背景看,可以分为传统媒体网站和网络原生网站;从传播内容看,可以分为综合性新闻网站和专业新闻网站;从生存时间看,可以分为永久性网站(除特殊情况下关闭)和事件性专题网站等等。
在中国,当我们谈及网络媒体时,首先想到的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从事综合性新闻传播的门户网站两大类。因为它们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如果从这一角度去定义网络媒体,或许也可以这样表述:按照新闻媒体传播流程(即由专业人员对新闻和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发布)运作的、具有公信力的、能够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力和能够迅速形成社会舆论的网络传播平台。
二、网络媒体与我国传播环境
中国网络媒体有两种定位,一是网络业的定位,使得它必须按照国际互联网的运作规律和特点办事;一是媒体角度的定位,使得它必须按照中国传播环境的性质和特点办事。
中国大众传播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特许经营,在宣传报道上,新闻媒体则要体现党和政府的喉舌功能,要发挥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作用。
当中国网民的数量迅速增加,网络新闻传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之际,政府从媒体管理的角度,加强监管出台专门的法规是从传统媒体领域向网络媒体领域合乎逻辑的延伸;而网络媒体自身则应该清楚地了解在中国进行新闻传播的“游戏规则”。
众所周知,2000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网络管理法规,主要有以下7 个:
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发布)
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 》(2000年10月1日发布)
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发布)
四、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发布)
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0日发布)
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发布)
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 1月17日发布)
以上网络法规的出台,最大的特点是加强了网络新闻和信息传播内容的管理,将这一领域也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国法规制定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人大;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从上述七个法规来看,有这样两个特点:1、法规制定主体的三个层次均包括了;2、法规条文上有所兼顾交叉,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得以完善和充实。
有关网络管理法规最重要的体现在于:一、对网络媒体(主要是民营门户网站)采取许可制,改变了以往任何网站在新闻传播领域自己想做就做的局面;二、对网络媒体(主要是民营门户网站)的新闻源进行了限制,改变了以往网站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局面。
总之,中国网络媒体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不能由于自身的传播特点而解构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
三、网络媒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就中国网络媒体的主体——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从事综合性新闻传播的门户网站而言,它们的发展面临着共同的问题,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共同的问题:网络媒体的运作规律、网络媒体的赢利模式、全球和国内网络市场的激烈竞争、国外实力媒体对国内市场的进军等等。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从综向发展看,中国网络用户增长很快,2000年底已达2250万,今年底预计将跃至3500万,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工业化尚未完成的国家,网络人口占全体国民的比例很低,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差距很大,而这种状况并非能够在短时间内改变。不用说别的,当前网络业正考虑告别“免费时代”而对信息和服务尝试采取收费的方式,对中国广大的网民来说,实行起来肯定会更为困难。
不同的问题:对主流新闻媒体网站而言,拥有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但受到体制、机制上的制约,从而在经营上、运作上很难做到快速应变和灵活决策;对从事综合性新闻传播的门户网站而言,具有经营、运作的自主权,更能够按照网络业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办事,但缺乏新闻和信息资源。
长久以来,不允许跨行业跨媒体经营是中国大众传播业的一个特点。因此,近两三年来,尽管我国已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和若干广播电视集团,但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新闻传媒集团。作为中国大众传播业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信息社会的要求,不同媒体产业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这需要一个过程,但在改革、创新大潮强劲的推动下,这一过程终究会启动。
我始终对中国网络媒体,不论是主流新闻媒体网站抑或从事综合性新闻传播的门户网站的经营者、操作者抱有崇高的敬意。没有他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有的甚至是多年来在极为艰苦条件下运作惨淡经营),很难想象中国受众能够享受到如此丰富的网络新闻和网络多功能服务,并由此切实改变着中国受众的信息结构和观念。但目前,由于以上特点,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只能在低层面展开,一时还难以无法进入产业结合的高层面。展望未来,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间的整合也是大势所趋,尽管这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只有这样,网络媒体才能获得“源动力”,而传统媒体也才能真正踏上“高速路”,二者才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中国的传播生态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在本月“两会”召开期间,外经贸部石广生部长在3月13日记者招待会上宣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局已定,离最后加入的时间确实不远了。
中国大众传播业如何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是近两年来业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毫无疑问,以往研讨会上的“坐而论道”和报刊上的“纸上谈兵”将很快成为“实际开练”。目前,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表明中国的承诺,各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对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大众传播领域的法规。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大众传播业不应仅仅是被动应战,而是要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使中国在21世纪全球传播格局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年初,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长丁关根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进一步的改革提出了“四个创新”:要着力进行宏观管理机制创新、微观领域结构创新、市场组织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1月11日,新华社北京电)
在外因内因共同作用下,相信中国的传播环境和各类媒体的面貌在新世纪初叶的变化将比上个世纪最后20多年的变化更为深刻。当然各类媒体在参与、推进这一“热”变化的过程之中,需要审时度势、需要聪明才智、需要策略技巧,以及在一些时候和一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一定的耐心。
本文是在“中国网络媒体运营与发展高峰论坛”(2001年3月29日)上的发言
注:本文已授权《新闻实践》杂志编辑后刊出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闵大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