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足球运动健康正常发展,预防并制裁非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俱乐部(球队),地方足球协会,赛区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参照《北京市足球比赛纪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违规违纪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主办单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执行。凡本市举办的各级足球比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市或地方足协等3-5人组成。
第二章处罚
第六条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异议;
3、连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不遵守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不含有同一场比赛)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仍作为积累数。
第七条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
2、犯有暴力行为;
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理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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