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缩写BIA)。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推动首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本会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形成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参与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规则、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凝聚行业思想共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窑洼湖桥东侧东进国际中心A座11层113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首都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发挥首都互联网协会党委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作用,指导首都互联网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发挥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团结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汇聚首都互联网行业发展力量。
(三)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举办行业评议,对会员违反行业规范及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媒体曝光等处罚,并监督改正。指导会员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净化网络环境。
(四)组织行业调研、学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研发,鼓励会员开拓创新,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五)发挥协会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六)建立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培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八)监督、指导、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评估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及其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公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要求本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签订《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及本会制定的其他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抵制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