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的分歧与再定义——再谈“新闻”的定义

 2007-03-27 15:45   

  在3月18日《华新闻报》上,我谈了“新闻”定义的广义和狭义之间的区别,这里的试分析各种定义之间的分歧所在,并结合近几年的思考所得给出一个新的定义。

  根据现有新闻定义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事实说”。即将新闻看作是一种事实、事物、现象的本身。我国著名记者范长江的定义(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和胡乔木的定义(新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亦属此类。

  2.“活动说”。即将新闻视为一种报道或传播活动。这种传播或报道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新闻机构,也可以是其他机构或个人,当然,主要是前者。王中先生的定义(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他也把新闻看作是一种传播(“传布”)活动,但非专指由新闻机构进行的传播,而是包括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任何传播活动。

  3.“功能说”。即把新闻归为一种现实某种目标、达到某种目的或完成某项使命的功能或手段。日本新文学者小野秀雄的定义(新闻是根据自己的使命,对具有现实性的事实的报道和批判,是用最短时距的有规律的连续出现来广泛传播的经济范畴的东西),亦可归入此类。

  本世纪80年代,又出现了“信息说”类型的新闻定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项德生教授在全国20所高校联编教材《当代新闻学》中提出的定义:新闻是及时公开传播的非指令性信息。其实“信息说”与“事实说”可以归为一大类,即“本源说”。

  还需提及的是,在西方还有一类主要是从新闻内容的趣味性、新奇性、反常性等特征来认识和解释新闻的定义。其中,最著名的便是那个“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定义”,由于它形象、简练、概括,至今仍被一些人所称道,俨然成了一个权威“定义”。

  纵观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人们认识新闻现象,揭示新闻定义真缔的思索和进取的过程与成果,它们是新文学研究的一笔财富。

  我们可以确定不同范畴内关于新闻的不同命题和论断。在此基础上,再找出处在不同范畴内的,关于新闻的不同命题和论断中的共同成分,然后以此作为给新闻下定义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笔者愿提出以下几个关于新闻的命题和论断,作为进一步研究新闻定义的前提。

  1.新闻是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广义。

  2.新闻是报道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的社会传播活动——次广义。

  3.新闻是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的报道——狭义。

  4.新闻是媒体报道的有关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的消息——最狭义。

  上述4个命题和论断均可独立存在,而且也都可以视为是一种新闻“定义”。

  以笔者之管见,若从新闻学的角度研究新闻的定义,最好是将其限定在新闻媒体传播报道新闻事实、事件这种现象和行为本身的范畴内,这样有助于研究内容的协调、规范,使之更具确定性。因此,按多数人习惯的定义方法,笔者倾向于用上述第3种(狭义)命题作为对新闻定义的表述,即:

  新闻是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的报道。

  这个定义借助上述4个命题中共有的几个关键词概括出了新闻的一些基本特性。

  “事实信息”,强调了新闻的真实性,说明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提供的是有关某一事实的信息。

  “最新”,强调了新闻内容的新鲜性和新闻传播的及时性,说明只有具有新意,并以最快速度传播出去的最新事实信息才能成为新闻。

  “公众关注”,强调了新闻传播的公众性,说明只有公众感兴趣、欲知而未知的事实信息才具有新闻价值,才能最终成为被受众接受的新闻。这是我们以往容易忽略的一个因素。

  按前面提到的划分范围的方法,这个定义属于在狭义范畴内对新闻的理解和把握,因此,特别强调了新闻与媒体传播的关系。定义中使用了一个关键词“报道”,而且将其作为定义“落点”,便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