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京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推动首都互联网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塑造行业形象,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发挥首都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学习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网意识;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提高互联网传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使政府有关部门重视首都互联网业界的声音,改进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建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协调解决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用户间的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实施首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文明办网,对会员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并监督改正;
(四)推动会员提高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做大做强网络文化品牌;组织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五)开展首都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开展培训与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建立和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办好协会网站,出版并发行专业刊物;
(八)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开展评奖活动,促进业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九)监督、指导、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签订《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36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 1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