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2010-09-21 13:52   北京网络媒体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足球运动健康正常发展,预防并制裁非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俱乐部(球队),地方足球协会,赛区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参照《北京市足球比赛纪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违规违纪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主办单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执行。凡本市举办的各级足球比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市或地方足协等3-5人组成。

第二章处罚

  第六条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异议;

  3、连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不遵守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不含有同一场比赛)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仍作为积累数。

  第七条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

  2、犯有暴力行为;

  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理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全部比赛中,第三次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停止该运动员全部比赛资格。

  8、被罚令出场的犯规队员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回本队休息室。 

  第八条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下)对裁判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仲裁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如一人打人将扣除总积分的1分,罚款400元;二人扣3分,罚款800元;三人以上打人,停止该队全部比赛,罚款2000-10000元;对打人队员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停止其若干场以至全部比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半年至一年以上比赛资格。情节严重的运动队将停止该队全体队员1-3年的参赛资格。

  第九条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随队观众、学生家长在赛前或赛后(含比赛当中)对裁判员进行侮辱、谩骂、殴打或纵恿、参与、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时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报组委会及主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相应市、区、县体育局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时给予罚款1000-5000元。情节相当严重者,则应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条弃权与罢场:

  1、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为弃权。参赛各队在比赛期间,不得自行决定放弃规定的全部比赛,如某队报名后,在赛前十天决定不参加比赛,罚款100元;如在赛前十天之内或开赛后中途放弃规定的比赛,将罚款500-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经组委会同意批准的酌情给予处罚。

  2、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开赛时间超过15分钟的队,此场比赛则以弃权论处。判对方以3 : 0获胜,并酌情给予罚款处理。

  3、所有参赛队在赛前,领队必须到场。领队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在赛前通知大会并委派代理领队,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如超过开赛时间15分钟,此场则以弃权论处。

  4、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3 : 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胜球超过3 : 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一个队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无理纠缠,裁判员立即计时,五分钟不开球以罢踢论处。如发生罢踢事件时,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停止该队参加下几场或全部比赛资格。责令该队领队进行书面检查并罚款2000元。如坚持错误经组委会上报主办单位停止该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比赛资格,并通报批评、罚款3000-5000元。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纪律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赛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报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组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比赛有效、成绩不变)。如果属于明显的原则性的错误、漏判,应根据情节轻重,停止1-3场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三条裁判员犯有原则性的错误,群众意见很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四条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时,经裁判组报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并经组委会报市或区县体育局建议降低其裁判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称号。

  第十五条如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疑议时,必须写出书面上诉材料交大赛仲裁委员会并交上诉费500元。调查结果属实,上诉费全部退回。否则上诉费扣罚。上诉某队运动员年龄,代表资格以及比赛作弊等,手续要求同上。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本市足球比赛顺利进行,参赛队在赛前需交保证金:中、小学比赛每队交1000-3000元;成年队比赛每队交3000-10000元。若在比赛期间未出现任何违犯上述的纪律规定,保证金全部退回。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系指违反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主办单位《竞赛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的足球比赛,在赛前必须请当地公安部门参加大赛安全保卫工作。对挑唆观众、队员闹事和参与闹事者,大赛组织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赛场秩序、由公安机关按《治安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